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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实验学校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实验学校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
一、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第四条之规定: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含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补充通知》的通知(攀教发【2012】5号)之规定。
3.《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试行)》(攀教发【2012】49号)“二、行为认定”。
“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行为:
1.在家中进行以获利为目的的教育教学活动;
2.以个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以获利为目的进行教
育教学活动;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以获利为目的对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未经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校外教育机构
(含群团组织)中兼职任课并从中获利;
5.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6.暗示、动员、诱导、强迫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参加他人举办的有偿家教;
7.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8.为其他社会人员、组织介绍有偿家教并从中获利;
9.将本应在课堂教学中讲授的内容放在课后进行有偿补课。”
二、处理办法
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根据《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攀教发【2009】11号)“五、对违反师德师风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和《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 “十要”“十禁”规定》的要坚决查处。
对初次违反师德师风要求的,由所在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高职低聘等处理。
对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教师资格,辞退等处理;是党员的,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凡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两年内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选模或骨干教师评选;已经获得骨干教师称号的取消,停发骨干教师津贴。”
3. 根据《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对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攀教〔2012〕49 号)“第四、处理办法”。
“(一)从事各类有偿家教一经查实,违规所得全部予以清退或收缴,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做出如下处理:
1.初次违规的教师:调离教师岗位;2 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和回到教师岗位,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2.再次违规的教师: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撤销其教师资格,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特级教师、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待遇。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一律予以免职。
5.新招录教师在见习期间从事有偿家教的,见习期顺延一年。
(二)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的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5.学校补充规定。
(1)对违反教育部关于应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之规定(一)(二)(三)(五)(六)(七)立即停职、调离教学岗位。
(2)对受到上级处分影响督导评估扣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绩效为0元,并按1分人均100元乘以当年教职工人数进行经济赔偿,从次年开始扣款直到补足为止。
本办法从4月26日执行。
攀枝花市实验学校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