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情况说明

发布者:党办         时间:2016-09-18          阅读量:4161

东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

 情况说明

 

选民登记,是指按照选举法规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法律程序,也是对全选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选举过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政策性、法规性强。

一、选民资格的确定

凡年满十八周岁,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二十四时前出生的,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选民,都应该进行选民登记。

二、选民登记的具体办法: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2、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由选民到登记站主动进行登记;一种是由选民登记员上门挨家挨户进行登记。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二)选民登记的时间

选民登记从201691日至1011日,共41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1、机关、团体、工矿、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2、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3、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4、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当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5、外出下落不明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的要求予以登记。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家属工等人员,凡户口在东区辖区内的,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户口不在东区辖区内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凡年满18周岁,在东区辖区内就读的在校学生,登记前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如果没有参加的,应进行登记;若已参加过登记的,则不再进行登记。

3、离(退)休人员、人事关系还在原单位的下岗人员、待业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组织关系转出的,由关系接收地所在选区登记。现居住地不在攀的离退休人员,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4、区直属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5截止2016831,企业去产能深化改革已完成的,其分流人员按其居住地,划入所在地街办(镇)选指办(选区);企业去产能深化改革未完成的,其分流人员由原单位组织登记,并参加选举。

6临时到外地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或居住的选民,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在现住地居住,选举时不能回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在取得选民资格后,在现住地登记。

7、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8、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如若在别处已参加过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或者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9、个人外出从事工、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营者,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10、没有单位的职工家属,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在居住地所在街道所属选区登记。

11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所在选区应尽量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原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及参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12、其他人员的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投票站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5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的登记

 精神病患者是指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时,应根据精神病医院的证明或征得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将本选区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的名单,报选举委员会,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将这些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登记,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痴呆人员也应看其有无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三、选民名单登记造册

各选区对本选区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并录入攀枝花市东区选民登记核查系统,于928日前交区选委会组织组,以便核对选民资格和存档备查。选民登记名册应永久保存。

四、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

(一)选民登记的审核。选民登记完成后,由各选指办(直属选区)逐级核准后上报至区选举委员会。

(二)选民登记的复查。由区选举委员会抽调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多个督导组。组织和检查选民登记的核查工作,以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方法进行。自查由各选民登记小组自己进行核对检查。互查由选区组织各选民登记小组相互进行核对检查。抽查由选举委员会对各选区进行抽样核对检查。

复查的主要内容是:

1)被剥夺政治权利、暂停行使权利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2)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痴、呆、傻人员),是否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列入选民名单的情况。

3)各单位、各选区管辖范围内的离退休职工的登记工作是否落实。是否已进行了选民登记,组织他们参加选举活动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可行。

4)人户分离人员、人企分离人员、下岗人员、外来流动选民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否落实。

5)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是否已核实无误。

6)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在本选区的,大单位内的小单位等是否有重登和漏登的问题存在。

7)检查选民登记名册是否按规定清抄、装订、保存。

8)检查选民名单公布的准备情况,检查选民名单的书写格式,公告机关和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9选民登记年龄是否符合要求(即是否为 1998年11月124时前出生)。

五、公布选民名单

(一)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即20161011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按选区在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应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张贴在醒目的地方。公布的选民名单要保留20天。

(二)受理选民申诉。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决定。

未列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

(三)公布选民补正榜。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重登、错登、漏登的,在选举日前予以纠正、公布。

六、颁发选民证

选民资格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民证,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选民颁发。选民证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时发到每一位选民手里。

七、选民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选民登记与广泛宣传动员相结合;

(二)固定点(登记站)与上门登记相结合;

(三)选民登记与选民核对工作相结合;

(四)选民登记与办理选民关系转移手续相接合。

 

 

201692